“执法为民”的法权文化阐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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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福东[1] 傅圣敏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 [2]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岛266200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108-114,共7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山东省软科学项目"民间法与基层社会治理之科学发展"(2010RKG2165)与"山东省社会管理创新与政府公共决策法制化问题研究"(2010RKGB21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执法"的意义流变与"执法为民"的理解分歧来看,国人的法权①文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升华。法权逻辑认知可分为三元论、二元论和一元论,其与分权学说及人民主权论关系密切。相较之下,法权逻辑的三元论最为科学和理性: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有利于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有利于促进代议制民主健康发展,防止人民主权异化。如果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强调其不可缺少民主、人权、公正和法治等价值要素。

关 键 词:执法为民 执法 法权 人民主权 分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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