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诉讼监督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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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超 

机构地区:[1]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开封5475001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21期61-62,共2页

摘  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法律监督的职权,对树立法律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愿、不能、不敢和不忍监督以及被监督者不虚心和不情愿接受监督却成了限制和阻碍检察诉讼监督权行使的无形"瓶颈",成了检察诉讼监督不够及时、不够有力、不够准确、不够到位的主要因素。文章从检察诉讼监督权的不足之处为切入点,分析探讨检察诉讼监督权的进一步完善,供大家参考指正。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诉讼 检察诉讼监督权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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