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之法理思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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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东[1] 邓娟 

机构地区:[1]广州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室,广东广州510070 [2]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出  处:《探求》2012年第6期46-54,共9页

摘  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关 键 词:民事检察和解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者 和解者 

分 类 号: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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