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权法》第13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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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爱文[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6期29-3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已进入土地立体利用的高速发展期,《物权法》第136条第一次以立法方式对空间利用权问题进行规定。但此规定对于实践中极为复杂的土地分层利用显得过于单薄,无法解决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体问题出发,试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权属登记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详加分析,最后对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完善提出自己不成熟想法,以期对理论与实践有些许裨益。

关 键 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利用权 地上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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