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有关香港旗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l部分的要求草案——转发香港海事处通函MP/U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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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香港海事处航运政策科

出  处:《中国船检》2012年第12期I0012-I0012,共1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香港海事处近期向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认可组织下发通函,提供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香港旗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1部分的要求草案,现予转发.以下为该通函译文,供参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于2006年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正在起草国内立法,以实施公约。香港海事处(HKMD)起草了这份文件(见附件),以便于所有的相关方能在公约生效前,对公约有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出于发证的目的.必须检查的14项具体要求香港政府已经在草拟的DMLC第f部分中予以明确,并鼓励香港旗船舶的船东及船舶管理人准备好他们的DMLC第Ⅱ部分.来制订符合DMLC第Ⅰ部分草案要求的相关措施。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劳工组织 海事 公约 船舶 转发 MP 香港政府 

分 类 号:U675.85[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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