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信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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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杨梅[1] 李士虎[1] 张晶[1] 

机构地区:[1]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四川德阳618000

出  处:《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6期157-160,共4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School of CPC

摘  要: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在法学理论上得到承认,更在国际法、世界各国的宪法、法律中被认可。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信息自由主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但内容还相当不完善。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政府遵守充分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减少损失的原则;有利于平息流言带来的社会恐慌和预防犯罪的原则。

关 键 词:突发事件 信息自由 人权 我国法律 

分 类 号:D630.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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