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将标有商标的商品主体部件组装为新商品后再销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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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凤玉[1] 范静波[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2年第6期38-41,共4页

摘  要: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商标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该原则通常适用于商标权利人将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流通领域.他人合法获得该商品后进行直接转售的情况。对于权利人仅销售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主体部件.他人合法获得该商品主体部件后.根据其主要用途,将其与其他部件组装成新商品后进行再销售行为.亦应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 键 词: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人 销售行为 商品 部件 标的 组装 流通领域 

分 类 号:F752.6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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