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法律责任探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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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美珍[1] 郭华茹[1]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168-172,共5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与环保监管模式创新研究>(08JJD820167;黄锡生主持;赵美珍子项负责)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环境监管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手段。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中有着先天的优势,处于主导地位,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有些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政府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和相应制裁。从理论上讲,委托代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环境法治理论是政府承担环境监管法律责任的依据。从实践上讲,应当完善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法律责任,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政府的民事责任和地方政府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环境监管 地方政府 法治 公共物品理论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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