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许冬琦[1]
机构地区:[1]《通信世界》编辑部
出 处:《通信世界》2012年第48期43-43,共1页Communications World
摘 要:经过2012年一年的实践,OTT TV产业各方从年初热炒概念到下半年逐步走向务实,但OTT TV只露出了冰山一角,更深处是产业链各方力量的博弈。目前比较确定的是,落地OTT业务,绕不开与牌照方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 目前,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各方开展OTT业务都是在2011年年底广电总局颁发的侣1号文的规定下进行的,但得益于侣1号文使互联网电视规范化发展的同时,也受制于侣1号文细则的束缚。通过一年的实践,产业链各方对产业发展脉络逐渐清晰,初步找到自己的利益点。目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待解决:一是在政策监管下,各方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必须与7家牌照方合作,可管可控;二是限制了开展直播业务,三是当前网络保证尚待提升。而解决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力量的博弈。
关 键 词:博弈 中国式 互联网电视 电视业务 产业链 电信运营商 广电总局 直播业务
分 类 号:TN949.199[电子电信—信号与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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