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效力:以证人窃听的证言为例——基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司法裁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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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柳[1]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110-113,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长久以来,理论界一直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倍加关注。因为这一命题本身不仅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还关联到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刑事诉讼,该规则的适用用以阻吓警察蓄意的取证行为。并且警察的行为具有足够的可归责性才有必要值得司法制度为此付出让可能的罪犯逍遥法外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中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矛盾。在德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应的是“证据禁止”。德国学理上将证据禁止划分为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第一,证据取得非法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触犯了以下3项禁止性规定,即:证明对象禁止、证据种类禁止和证明方法禁止。禁止的证明对象主要指在其他程序或是当前程序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以及属于隐私核心范围的事实:法定的证据种类分为4类:书证、人证、鉴定和勘验。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 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 司法裁判 普通法院 效力 刑事诉讼程序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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