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丽丽[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24期52-53,共2页
摘 要:共同危险责任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免责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是要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悖于共同危险行为规范之目的。《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免责事由的设定过分以受害人利益为中心,而完全置危险行为人的处境和利益于不顾,使本无须承担责任的非致害人成为新的受害人,对非实际致害人有失公平,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探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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