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若干疑难问题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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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丽[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24期52-53,共2页

摘  要:共同危险责任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免责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是要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悖于共同危险行为规范之目的。《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免责事由的设定过分以受害人利益为中心,而完全置危险行为人的处境和利益于不顾,使本无须承担责任的非致害人成为新的受害人,对非实际致害人有失公平,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探讨论证。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受害人 非实际致害人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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