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例临床诊断为眼眶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被引量:2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n Clinical Diagnosis as Fracture of Orbital Floor in 25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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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民强 莫耀南[2] 

机构地区:[1]长垣县公安局,河南长垣453400 [2]河南科技大学法医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出  处:《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12年第4期273-274,共2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Medical Science

摘  要:目的探讨眼眶骨折在法医学鉴定中的诊断依据和轻重伤评定的关系。方法通过对长垣县公安局2000~2011年256例眼眶骨折案例和影像学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双侧眼眶骨折15例(5.9%),直接骨折90例(35.2%),损伤侧骨折247例,对侧对冲性眶壁骨折9例,多发性骨折99例。256例医学诊断为眼眶骨折的案例中212例评定为轻伤;19例评定为重伤;20例系陈旧性骨折,5例属于眼眶变异,不予评定伤情。结论法医学鉴定的眼眶骨折与医学诊断的眼眶骨折标准不同,眼眶骨折的伤情评定应慎重。

关 键 词:眶内壁骨折 伤情评定 对冲性眶壁骨折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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