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犯罪刑罚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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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书琴[1] 汪睿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38-43,共6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5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号:1010-5690938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典中关于税收犯罪的重刑化趋势较为明显,但近些年来,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也在立法中展露头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并且更多地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和轻缓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都被视为推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推行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税收犯罪衍生机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定犯性质决定了将来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立法模式的迈进。

关 键 词:税收犯罪 刑罚轻缓化 严而不厉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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