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特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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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永鸿[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631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54-60,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为制度根基,辅之以普通法的传承和司法实践,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殊的管辖权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从而为其行使"违宪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违宪审查权"有直接授予和间接授予两种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属于间接授予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拥有"违宪审查权"。

关 键 词:香港特区 宪法 违宪审查权 合宪性 香港基本法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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