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老龄服务补贴对象立法之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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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维勤[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出  处:《中国老年学杂志》2013年第1期213-215,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Gerontology

基  金:重庆市2012年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基本养老服务法制问题及对策研究>;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C820129)

摘  要:当今时代,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提供老龄服务补贴,对于解决老人因生理功能退化而产生的生活起居困难非常有益。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老人才能成为政府提供老龄服务补贴的对象呢?这既关乎财政支出,更关乎老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我国的老龄服务补贴对象立法,目前还出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草创状态,我们可以把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作为一个比较借鉴对象。因为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非常完善,即使与同是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相比较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澳大利亚《1997老年人照护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律文件规定了完善的政府提供老龄服务补贴对象制度。尽管国外的制度并非一定就是我们应当学习的模板,但是没有比较,是很难发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的。

关 键 词:老龄服务补贴对象 立法 澳大利亚 中国 

分 类 号:R161.7[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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