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应建立情势变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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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震[1] 郑德新[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2]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武汉430077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00年第3期58-60,共3页

摘  要: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但后来的《经济合同法》取消了这一条。新近颁布的《合同法》也没有类似规则。我认为《合同法》应建立情势变更规则。一、建立情势变更规则有利子更好地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 键 词:中国 <<合同法>> 情势变更规则 当事人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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