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律学传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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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旭晟[1] 罗昶[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411105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3

出  处:《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36-41,共6页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中国古代律学自先秦至清末,历经先秦刑名律学、两汉儒家化律学的兴起、魏晋律学的新发展。隋唐律学的兴盛、宋明律学的局部发展与承前启后、清代律学的繁荣等几个大的发展阶段,绵延两千余年,形成为一种独具风格的文化传统。作为古中国重要的法律传统之一,律学不同于西方“法学”传统的基本特征是:以“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重刑事、轻民事;以儒学为指导思想,以注释为基本形态;在总体风格上重实用、轻理论;律学研究者未能形成为独立的职业阶层;实行特殊的法律教育机制;律学成果直接影响法律实践。

关 键 词:中国 律学 律学特征 重刑事 轻民事 重实用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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