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思考——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九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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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爱年[1] 龙海燕[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58-62,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12AFX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6JJD820007);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10C0934)

摘  要:面对目前国内社会公共环境屡遭破坏的严峻现实,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已然迫在眉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九条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这条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条文缺乏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也有缺陷,"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更是不清晰、不到位。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健全我国法制,我们需要对英美等国的立法经验进行综合考虑,并从适当扩大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奖惩机制这几个方面努力。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立法现状 立法构想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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