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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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海峰[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71-77,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海洋油污损害国家求偿机制研究"(12YJC820017)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就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时,它应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

关 键 词:海洋油污损害 国家索赔 主体资格 索赔范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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