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权及其立法保障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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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辉明[1] 潘艳红[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江苏南京210004 [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8

出  处:《理论月刊》2013年第1期82-85,共4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在人权发展史上,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以个人自由和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即"第一代人权"概念,属于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二战后西方国家承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又称第二代人权为积极权利。第二代人权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权和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生活保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住房权作为第二代人权被国际公约提出后,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立法保障,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的过度推进,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严重缺位,故应该加强对住房权的重视和立法保障。

关 键 词:积极人权 社会权利 住房权 立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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