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不明时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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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小琳[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45-46,共2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受益人指定不明,或者没有指定,或者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时发生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应该将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但是因为保险金给付和遗产继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财产分配体系,体现的价值和目的不同,如果将其混同,会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因此,《保险法》应该引入法定受益人这一制度,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进行处理,这样他们行使的权利仍然是收益权,而非继承权,这样就能够更为妥当的解决这一问题。

关 键 词:法定受益人 法定继承 保险金 受益权 

分 类 号:D912.28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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