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制的又一基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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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桂林[1]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77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8-10,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具有主体性特征,即公众是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它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而且这种主体性既不被外界所赋予,也不能被外界所剥夺或侵犯;公众参与还具有客体性特征,即每个公民不仅享有合法利益和权力,而且承担公民责任和义务,遵守社会伦理和法纪;公众参与也具有互动性特征,即由于公众参与的范围是公共事务,这种参与既是公众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互动过程,也是公众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

关 键 词:公众参与 社会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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