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法中的正当理由规则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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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167-170,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建构"(11YJC820179);"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正当理由规则是美、日、德等国住房租赁法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与传统规则相比,该规则的特点是:其一,在定期租赁中,若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续租,则非有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拒绝;其二,在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非有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我国目前所采纳的依然是传统规则,但为了维系租赁关系的存续,保护住房承租人及其家人基本的居住利益,我国可以考虑引入正当理由规则。

关 键 词:正当理由 住房租赁 出租人 承租人 

分 类 号:D91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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