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交货期限与油轮航次租船合同受载期的区别和联系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廖剑青[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2期178-178,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在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下,当涉及到海运时,买方需要受到买卖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约束。两者关于装货期限的法律概念不同,一个为交货期限,另外一个为受载期。两个概念的法律意义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是指向的内容又有着肾密的联系,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需要加以压分。买方为了避免卖方的原因引起的滞期费损失,可以在贸易合同采用补偿性质或者独立性质的条款来规避滞期费责任。

关 键 词:国际石油买卖 FOB合同 交货期限 受载期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分 类 号:U695.212[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