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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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平 

机构地区:[1]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3170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2期191-191,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提到中国判例的指导制度,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郑州市民葛锐发现~种假药在郑州市各药店出售,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的三家药店购买了同品牌的假药,然后分别向三个区的法院起诉,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双倍赔偿,但得到是三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法院以其非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而驳回其诉讼请求;邙山区法院却以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假药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是”为了治病”,故判决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关 键 词:中国特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活消费 郑州市 法院 假药 城区 中原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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