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条款的运用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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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士芹[1] 史晓真 

机构地区:[1]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侦大队,江西南昌330013 [2]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南昌330003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年第B11期107-107,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于1990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关于轻伤的界定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并强调在鉴定损伤程度时,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轻伤标准》实施至今已逾22年,特别是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检验项目及器械的不断完善更新,对原来许多模糊、未知的领域有了更新的认知、发现,使得目前使用的《轻伤标准》部分条款滞后、较粗糙,无量化标准、不科学。现举例如下。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轻伤标准 问题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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