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伤害案件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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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军 颜士芹[2] 史晓真 

机构地区:[1]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南昌330200 [2]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侦大队,江西南昌330200 [3]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南昌330200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年第B11期117-118,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伤害案件中损伤所致残疾程度的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金数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一方面,它又是刑事案件审理中量刑的重要依据,例如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六级以上的伤残等级视为“严重残疾”。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伤害案件 伤残 等级评定 标准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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