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财产权演进的历史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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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永和[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与法治研究中心、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58-63,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项目编号:GD11CFX05);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S12-A-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遗传资源具有一般物和生产资料两种属性。《遗传资源行动纲领》和相关引种及科研惯例把遗传资源的生产资料属性归入人类共同遗产,从而使遗传资源所有权被"肢解"。CBD规定国家对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并规定了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从而使被"肢解"的遗传资源所有权回复完整,使遗传资源(生产资料属性)的历史逻辑经历了从人类共同遗产→遗传资源所有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演进和嬗变。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的特别财产权,与遗传资源所有权和生物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存在实质性区别。

关 键 词:遗传资源 人类共同遗产 遗传资源所有权 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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