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警察侦查取证程序中的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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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传明[1] 郑飞[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0088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105-112,共8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人文社科项目<证据科学与司法文明>(项目编号20121005301)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在中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中,警察的取证裁量权尚缺乏有效规制。这对于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潜在而现实的威胁,会阻碍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立法任务的实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引入起源于德国的比例原则,使警察的强制性取证行为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要求,为公民权益提供基于程序法定原则而又超越于此的保障。与此同时,要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确立宽严得当的令状主义,为比例原则的适用提供司法保障。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强制性取证 令状主义 人权保障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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