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磊[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94-97,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2012M510096);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外交保护中的公司国籍问题研究"[CLS(2012)D234];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对海外公司的外交保护与中国对策研究"(13YS084)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hdzf10003);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资助
摘 要: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而国籍持续原则是外交保护的实施条件。虽然国籍持续原则得到诸多条约、判决、草案以及著作的认同,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质疑该原则是否属于国际习惯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这种质疑的基础上,学界关于该原则的存废出现了分歧。然而,国籍持续原则存废之争的双方观点和理由实际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妥协的折中方案应运而生,这体现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5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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