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人群刑事司法保护法理研究——以检察职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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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慧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61-66,共6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对中国转型社会犯罪控制的新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留守人群是城乡二元体制与城市化进程的特殊产物,是现代社会与传统乡土夹缝里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随着农村留守人群犯罪与刑事被害问题日益凸显,对农村留守人群进行特殊的刑事司法保护也成为预防农村留守人群犯罪、保障农村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关键。立足于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管理,考虑到恢复性司法理论框架下的犯罪预防与被害保护以及刑事一体化理论下的多机构协作与诉讼机制衔接,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施行对留守人群的刑事司法保护具有必然性与可行性。

关 键 词:农村留守人群 刑事司法保护 检察职能 

分 类 号:D669[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3[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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