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仍应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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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志坤[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100836 [2]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3030

出  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6期23-25,共3页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51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1065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项目)(09YJC790005)

摘  要:家庭收入监控、夫妻之间隐藏收入、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与家庭赡养等特许支出的确定以及自行申报技术还未成熟、纳税意识有待培养等成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申报的难点所在。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单位应以个人为主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特许支出设计和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在以个人为申报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挥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制 个人制 

分 类 号:F812.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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