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及其制品的肉禽养殖场标准化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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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庆博 梁成彪[1] 杨林[1] 王爱民[1] 

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济宁272025

出  处:《家禽科学》2012年第12期37-39,共3页Poultry Science

摘  要:(上接《家禽科学》第11期第44页) 7 饲养管理和卫生防疫 7.1制度建立与实施养殖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在当地兽医部门办理畜禽养殖备案证明,出口肉禽养殖场在属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养殖场备案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实施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的统一管理,有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消毒程序、免疫程序、日常卫生管理、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疫病防治、病死禽处理、粪便垫料处理、疫情报告等,以及饲料用药、检测监控和安全防护制度,并有效执行。

关 键 词:出口肉禽 养殖场 标准化管理 防疫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部门 制品 禽肉 生产经营活动 

分 类 号:S851[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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