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若干问题的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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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巅[1] 贾松树[1] 李琴[1] 孟强[1]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卫生防疫站,郑州450003

出  处:《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0年第4期274-275,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摘  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87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改善,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共场所及其卫生状况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条例》和《细则》在条款内容上及文字上因而产生若干不适之处。现根据工作体会,谈谈我们的浅见。1 公共场所的定义及应增加的种类1.1 公共场所的定义《条例》中没有公共场所的定义,仅列了7大类28种别,从广义上讲,公共场所即非私人场所,是人人均可进入其中的处所。在狭义上,公共场所指以赢利为目的的供公众使用或停留的住所。人们可在其中从事劳动、食宿、学习。

关 键 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 定义 

分 类 号:R126.4[医药卫生—环境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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