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罪刑相适应原则破解刑法中的注意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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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洪兵[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53-60,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摘  要:刑法第149条系注意规定,而非特殊规定;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而是一种注意规定,没有排除从一重处罚的可能性;刑法第3条前段与第5条,均强调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保护法益,禁止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法定刑设置主要考量的是行为对主要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与同类罪名法定刑的协调,当行为不符合此罪构成要件(如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而不构成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符合彼罪构成要件(如诈骗罪),能够以彼罪定罪处罚;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如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盗伐林未罪与盗窃罪,原则上应从一章处罚。

关 键 词:刑法第149条 注意规定 特殊规定 罪刑相适应 从一重处罚 

分 类 号:DF62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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