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红梅[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55-61,共7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研究>(CLS(2012)C83-1);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低碳背景下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法律路径>(2010SJB820007)
摘 要:生态损害突破了单纯的私益侵害的范畴,与传统侵权法并不完全相融,它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救济。从私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新的损害类型对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挑战,要求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为生态损害救济提供权源基础和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生态损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制和实际国情,探索建立环境人格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制度、环境地役权制度、环境容量使用权制度,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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