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金融权:主体、本质属性及权能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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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乐平[1] 

机构地区:[1]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74-78,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8ASH009);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一般项目(11BFX017)

摘  要:农民是农民金融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国家是农民金融权得以保障和实现的义务主体。农民金融权是一项主体特定的人权,是一种旨在维护农民金融利益的权利,是一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结合的权利,是一种追求金融实质平等的权利。农民金融权包括农民合作金融权、农民民间借贷权、农民商业性金融权、农民政策性金融权、农民农业保险权等权能。

关 键 词:农民金融权 主体 本质属性 权能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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