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建议——以德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die dreifache Schadensberechnungsmethode”为参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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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丽娜[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期62-65,74,共5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始终是司法实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损害赔偿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如同只开花不结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无法达到效果。纵观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实体法上主要确立了四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但面对实务中纷繁复杂的情况,这些规定仍有些过于原则化。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中德司法实践比较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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