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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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仕军[1] 黄海华[1] 季晓玮[1] 

机构地区:[1]广西财政厅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70期40-48,共9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它是一种地方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资源税年增收近43亿元。

关 键 词:改革试点工作 资源税 广西 资源有偿使用 2010年 课税对象 自然资源 五年规划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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