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应排除约定归属之适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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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阅春[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2期108-112,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2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国防资产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LS(2012)C91]的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为刘阅春副教授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第74条针对小区车位规定了“约定归属”制度,然而哪些车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其归属,《物权法》并没有明确。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将其范围解释成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但是仍然没有说明谁是约定的主体以及约定的范围。特别是人防车位。是不是属于约定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关 键 词:当事人约定 车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人防 《物权法》 法律若干问题 纠纷案件 最高法院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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