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辨析  被引量:4

Scrutiny of General Knowledge Known to the Public" in the Sense of the Pat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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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彦[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年第1期15-25,共11页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摘  要: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知常识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义极大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复审或无效安件涉及创造性判断时,经常将区别技术特微认定为公知常识,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据此宣告专利无效。

关 键 词:专利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授权 委员会 复审 技术 审理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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