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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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税务》2013年第2期8-8,共1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通知明确: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关 键 词:契税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 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租赁公司 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货币补偿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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