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缓解湿地流失立法变迁及其启示——以损害补偿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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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琛霞[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1期152-157,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预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YJA6300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起湿地流失是我国湿地面积减少的重要原因。美国湿地资源丰富,美国政府曾鼓励湿地开发和利用的政策和法律随着湿地的快速流失在近三十年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缓解湿地流失,对于无法避免的工程开发活动所引起的湿地损害,法律逐步要求开发主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湿地损害补偿的立法从无到有,历经几十年逐步发展并趋于完善,实现了湿地在全美总量和功能上的平衡。至2008年,美国政府确立了湿地损害补偿的三种机制,湿地银行、湿地替代费补偿和被许可人自行补偿。它们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实践表明,法律的变迁实现了美国湿地无净损失的目标。美国湿地立法对防范因我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起的湿地流失具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湿地 缓解流失 立法 损害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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