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晓婧[1]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68-73,共6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民国基层的法律运作研究--以江宁县法院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编号:CXLX11_0006);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近代法制变革中东西部差异实证研究--基于江宁司法档案和新繁司法档案的互考"(编号:SC12B061)
摘 要: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早在西周,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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