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众利益表达与民族习惯法的新型关系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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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伶亚[1]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135-139,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苗族‘古老话’的法律文化价值研究"(12XFX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民间公众的利益表达引导机制研究"(11YJA850018)

摘  要:民间公众利益表达本质上是民族习惯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族习惯法是民间公众利益表达的传统回应形式,民族习惯法的现代转型将促使民间公众利益实现最大化。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二者存在着一种内部沟通与外部互动的新型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运转机制新,它是在政治、法律两个文化圈发生重合或耦合的前提下运转的;第二,配套制度新,民间公众的利益表达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民族习惯法的现代转型;第三,沟通渠道新,民族习惯法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紧密联系,使它借助于民间社会组织为公众利益表达提供了新的沟通渠道。

关 键 词:民间公众 利益表达 习惯法 新型关系 

分 类 号:C95-05[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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