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依据与法律规制——从“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谈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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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君君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扬州225127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1期36-42,共7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王克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许可中特许权的物权属性与制度构建研究>(09BF X 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宜宾五粮液机场"冠名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共设施能否有偿冠名的争论。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应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公物利用理论可以应对有偿冠名的正当性追问。不过,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属性决定了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应受到公法上的限制。从规制途径上看,在实体方面,要防止非公共设施成为政府有偿冠名的对象,以公共利益对有偿冠名范围进行限制;在程序方面,公共设施有偿冠名要保证公众参与,同时应确保该行为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公共设施 有偿冠名 公物利用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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