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家庭除外责任条款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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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峻雪[1] 涂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3年第1期30-33,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案件内容 张某就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0日。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险保险单正面的“明示告知”一栏第一条载明: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保险合同 效力分析 责任条款 家庭 责任强制保险 赔偿限额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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