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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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斌 

机构地区:[1]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2期65-67,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所得数额”如何确定?

关 键 词:共同受贿犯罪 犯罪数额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受贿罪 勾结 贿赂 他人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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