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行为合法性的法哲学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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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长建[1] 兰艳[2,3]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140-143,共4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项目编号:09XFX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理念论、实证论、语用论三种哲学观奠定了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商谈论三种立法主张。自然法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容,合法性的法律必须和道德相符合;法律实证主义关注法律的形式,合法性的法律必须通过"承认规则"的检验标准;法律商谈论关注法律的程序,合法性的法律必须是全体公民通过商谈参与制定的。形式、内容和程序都只是法律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形式、内容和程序三者的统一才构成完整的合法性法律。

关 键 词:立法 合法性 理念论 实证论 语用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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