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少数民族习俗和地方行政立法的关系研究(二)——以宁夏穆斯林用品市场的规范研究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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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文舟[1] 

机构地区:[1]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银川75002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4期260-261,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作者承担的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北方少数民族习俗和地方行政立法的关系研究"系列成果之一(2010Y002)

摘  要:地方行政立法和少数民族习俗的保护之间的关系,须视不同的习俗而定。地方行政立法之于有的习俗之保护,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之于另外一些习俗之保护,可能则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之于某些习俗之保护,可能则既不是必要条件,也并非充分条件。所以,对于北方少数民族习俗的保护,各地方可能既需行政立法,也更需审慎立法。立法太多、太滥,可能反而不利于少数民族习俗的保护。以宁夏穆斯林用品市场的规范研究为出发点,完全可以得出以上结论。

关 键 词:北方少数民族 习俗 地方行政立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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